中共江油工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纪律检查委员会
《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江油工业投资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充分发挥集团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纪委)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及其他党内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集团公司纪委纪律检查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集团公司改革与发展的大局,认真履行纪检工作职能,积极开展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集团公司的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第三条 集团公司纪委受集团公司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集团公司党委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加强党风廉洁建设,开展党内监督,查处违纪案件,做好广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 集团公司的纪律检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群众路线和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保护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坚持依法依纪办案,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为准绳,对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查处,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集团公司纪委由集团公司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集团公司党委任期相同。集团公司各级党组织按照《党章》及其他党内相关规定设立相应的纪委或纪律检查委员。
第六条 集团公司纪委由5人组成,设书记一人。选举出的纪委书记和纪委委员经集团公司党委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纪委书记在任期内调整,须征得上级党委和纪委同意。
第七条 集团公司纪委委员,应具备政治立场坚定、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执纪、廉洁自律、有较好的政策理论水平、热爱纪律检查工作等条件。
第八条 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集团公司纪委日常工作。
第三章 主要任务和职能
第九条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宣传贯彻集团公司党委和上级纪委的文件精神,加强党风廉洁建设,落实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
第十条 遵照《党章》和中纪委《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协助集团公司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十一条 纪律检查工作职能
(一)教育职能: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贯彻教育、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多种宣传教育形式,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党章》、党纪党规的日常教育和系统教育,使其自觉遵纪守法、做到廉洁自律。
(二)监督检查职能: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利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三)保护职能: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护党员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保护勇于改革的人和事,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不受侵害,对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严肃查处。
(四)惩处职能: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或党组织,按照有关党纪条规、条例,结合违纪性质和情节,给予适当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纪委书记职责
纪委书记工作职责
(一)全面负责集团公司的纪检监察工作。
(二)维护党章和党内法规,组织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负责监督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执行党委的决议。
(四)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实施;协助开好集团公司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
(五)负责组织纪委工作,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纪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员进行党纪处分。
(六)抓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全体专兼职纪监干部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学习、培训,提高纪监干部的素质。关心纪监干部的生活和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七)负责处理党员重要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八)指导监察室履行监察职能。
(九)负责处理上级纪委和党委交办的事宜。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纪委委员职责
(一)在纪委书记领导下,分工合作,协调配合,积极做好纪律检查工作;
(二)协助纪委书记做好党风党纪宣传教育及制度建设工作,当好参谋,发挥好助手作用;
(三)认真做好交办的来信来访、案件核查、审理工作;
(四)完成好纪委书记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纪委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由纪委书记召集和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一名纪委委员召集并主持。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综合管理部负责准备,有关会议材料一般在会议前发放给纪委委员。
第十五条 纪委会议必须有全体纪委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能举行。纪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纪委书记请假。对会议表决事项应根据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举手、投票的形式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委员的半数为通过。对重要问题如意见分歧较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或请示上级后,再行表决。根据议题需要,有关人员可列席纪委会议。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纪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未回避的,纪委书记应决定其回避。纪委书记需要回避的,由集团公司党委决定。
(一)纪委会议所研究、讨论的问题涉及纪委委员本人的。
(二)纪委会议所研究、讨论的问题涉及纪委委员亲属的。
第十七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纪委会议研究的,纪委书记可临时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集团公司纪委通报。
第十八条 纪委会议应有专人记录。未经公开的会议内容和与会人员在会上发表的意见,应严格保密,不得外泄。
第五章 工作权限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纪委有行使《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所规定的权力。
集团公司纪委监督检查工作的对象是集团公司党委委员及集团公司党委所属党组织和党员,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集团公司纪委发现党员有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损害国家和集团公司利益等行为的,应组织调查。对属于一般性工作失误的,不需要立案调查的,要对本人进行诫勉谈话,促其改正。对违纪问题严重的要及时向集团公司党委报告。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纪委有权根据党内案件检查、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违纪问题进行了解核实或立案调查,并按处分党员干部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决定或改变对党员的党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纪委有权对集团公司党委委员及集团公司党委所属党组织和党员执行党的纪律、规定、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纪委有权根据《党章》和党内其他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或者协助集团公司党委制定有关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制度和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六章 信访受理和案件调查、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重视来信来访,对来访者热情接待。对反映的问题应有专人登记和受理,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结果,同时保护来访者的合法权利。
第二十四条 设立举报箱及举报电话,并派专人负责登记上报。
第二十五条 对举报人反映的违纪问题,应组织人员认真核查,并及时给予举报人答复。对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所反映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纪委受理举报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应根据情况组织初步核实,由参与核查的人员写出初核情况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经初核调查,发现确有违纪事实的,应写出立案报告,按立案程序呈报审批。
第二十七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纪委应组织调查组,由调查组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积极支持办案工作。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组受理案件后,应及时指定承办人办理。案件应由两人办理。重要、复杂案件,应由两人以上办理,并确定一人主办。承办人应严格遵守有关办案程序。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所有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中如需有关部门或个人提供与违纪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相关部门和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三十条 认定错误事实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书面材料,并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实、确认。
第三十一条 立案调查工作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
第三十二条 凡属立案调查,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应移送审理。审理组应由调查组以外的两人以上人员组成。移送审理的材料有:
(一)立案依据;
(二)调查报告;
(三)全部证据材料;
(四)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五)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六)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七)调查组的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调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同时触犯刑事法律的,应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陷害、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证人的不法行为,应予严肃追究;对查证确属被诬告的党员,要及时澄清,为其正名,消除顾虑,特别是对党员因工作坚持原则,推行改革而受到诬告、陷害或打击报复的,一经查实,对诬陷者或打击报复者,要坚决查处。
第三十四条 立案案件经审理报集团公司纪委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集团公司党委审批。
第三十五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纪的党员,视情节轻重,可以向集团公司党委建议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处分。具体处分形式由集团公司党委批准,其中,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还应报上级纪委批准。
第三十六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纪的党组织,视违纪情节轻重,应当向集团公司党委建议给与改组或解散处分。具体处分形式由集团公司党委决定,并报上级党委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纪委委员和纪检工作人员的要求
(一)遵守案件回避原则;
(二)不准泄漏案情,扩散证据材料,自觉做好案件保密工作;
(三)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四)不准接受被调查人的财物和其它好处。
第三十八条 集团公司纪委的办案经费应纳入单位经费预算,纪检办案人员根据相关规定享受办案补贴。
第七章 加强党风廉洁建设教育
第三十九条 根据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以下简称《工作规划》)、《党章》、党纪的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党性党纪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提高广大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
第四十条 从思想教育入手,不断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政治修养水平,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把党风廉洁学习列入日常学习计划,并作为党员干部考核、评议、晋升的重要标准。加强正面典型宣传,做好反面典型警示教育,逐步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洁教育体系,使党风廉洁建设教育逐步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的“被调查人”包括被调查的党员干部和被调查的党组织。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集团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